文件政策


各单位:

    新修订的《福建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已经2022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

 202275


福建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加强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切实提高博士后队伍建设质量,助力学校建成富有鲜明特色的综合性全国一流大学,根据上级博士后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博士后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一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博管会),主任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师工作部、保卫处(武装部)、研究生院、发展规划处、人事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产教融合发展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二条 校博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挂靠人事处,负责协调全校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所在学院成立以博士生导师为主的博士后工作小组(5人以上),组长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负责人,由设站学院主要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担任。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各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一)校博管会:负责博士后工作总体规划、重大政策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策。

(二)校博管办:负责牵头执行博士后管理工作,起草和落实博士后队伍建设相关政策,组织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立和评估,制定博士后年度招收计划,指导流动站做好站点日常管理工作,办理博士后进出站工作,组织各类博士后基金、项目申报等。

(三)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工作部负责博士后师德师风建设与管理;研究生院协助做好博士后合作导师的资格审查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站申报等工作;发展规划处结合学科建设规划,协助做好博士后站点申报和建设工作;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和产教融合发展中心(技术转移中心)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项目和成果管理及成果转化工作;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博士后的涉外工作;财务处负责博士后经费财务报销手续,对博士后经费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保卫处(武装部)负责协助办理博士后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落户或暂住证等手续;后勤管理处负责博士后住房的建设与管理。

(四)设站学院:全面负责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站点博士后人员招收计划,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估等工作,为博士后确定合作导师、提供必要的科研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流动站所在学院党委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思想政治及师德师风教育。

第二章  博士后合作导师

第五条 选聘条件及程序

(一)条件:在岗博士生导师、正高级职称教师或有在研国家级项目且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教师;所在学科或研究方向必须与流动站所在学科一致或相关;招收博士后时距退休年限应不少于2年。

正承担国家级重大、重点研究项目的博士后合作导师可优先招收博士后。

(二)程序:博士后合作导师实行备案制。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自主申请,经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博管办审核备案。校博管办为博士后合作导师颁发聘书。

博士后合作导师退休、调出或因其他原因不再具备上述条件的,自动取消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

第六条 职责

积极招收优秀博士后进站。严格把关博士后申请人的资质和科研潜力。博士后进站后,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生活经费和科研经费。全面负责博士后在站研究工作和思想教育。服从学校和所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工作安排,参与学校有关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

第三章  博士后

第七条 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一级学科及其覆盖的相关学科可招收博士后。为充分发挥优势学科资源对学校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通过学科交叉促进高水平科学研究,鼓励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尽可能覆盖更多的相关学科开展博士后招收工作,实现共享共建共赢。

第八条 招收条件

(一)博士后申请者一般应为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申请进入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二)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契合流动站学科或区域发展需求。

(三)优先招收全日制应届博士毕业生,严格控制在职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四)严格控制本校博士进本校同一个一级学科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五)学校鼓励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

第九条 招收类型

(一)全职博士后:人事、组织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

(二)在职博士后:申请者以在职身份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进站名额按国家有关要求控制。

(三)联合培养博士后:我校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与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联合招收的博士后。

第十条 招收程序

应聘者可根据学校当年度发布的招聘岗位,向合作导师提出申请,各流动站工作小组择优遴选,确定拟招收人选报校博管办审批,校博管办通过审批后提交上级部门。博士后获批进站,校博管办为其办理进站手续,签订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在站工作期限、成果归属等。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博士后作为国家有计划、有目的培养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在站期间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研究人员,各流动站应将博士后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因科研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同意,校博管办批准,可适当延期。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经站点同意,可根据项目期限和承担的任务调整在站时间,但在站最长不超过6年。

第十三条 博士后考核

(一)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以创新型科研成果为核心评价标准,制定博士后考核评价办法,报校博管会审议备案后方可执行。

(二)考核分为期中考核和期满考核。期中考核以博士后工作开展情况为主,期满考核以协议目标为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三)期满考核优秀等次科研业绩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项,其中第1项为必备项: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各类项目1;或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1项;或省级重大项目1项;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1项;或获得全国博管会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资助。

2.人文社科类发表A类论文1篇或B类论文2篇;自然科学类发表国际A类论文1篇或国际B类论文2篇。

3.获得科研或教学成果奖部委级以上,或省级特等奖(前六名)、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或本人、本人指导学生获得全国性专业竞赛一等奖(第一名)。

博士后在站期间,在顶级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主持国家重大、重点项目1项可直接认定为考核优秀。在本学科领域取得有重要影响的标志性成果,相应考核业绩要求可适当放宽。

博士后出站考核达到优秀等次者,授予“福建师范大学优秀博士后”称号,奖励其博士后合作导师1万元人民币。符合留任教师标准,出站后可提出留校申请,学校根据当年有关人事政策及进人需求,可选留为学校教学科研人员。

(四)考核程序

1.期中考核:由所在流动站组织专家小组(不少于5人)对博士后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进行检查。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向专家小组提供博士后工作状况评价意见,并参与期中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品德、学术作风、工作态度以及科研进展情况等,考核结果报校博管办备案。          

2.期满考核:所在流动站组织专家小组(5-7人,其中外校专家不少于2人)对博士后科研工作总体情况及业绩成果进行评估。考核内容包括思想品德、学术作风、工作态度以及科研业绩情况等,考核结果报校博管办备案。

第十四条 博士后出站

博士后完成双方协议规定的所有条款、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报告》并通过流动站专家评审组评审,达到考核合格等次者,可向流动站提出出站申请,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填报出站信息并提交相关纸质材料,流动站审核通过后提交校博管办办理相应出站手续。

第十五条 博士后退站

(一)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站: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中期或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有学术不端行为,影响恶劣的;被处以刑事处罚的;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出国(境)逾期不归超过30天或违反我国出入境相关法律法规的;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其他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二)对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出站手续且超过规定时间三个月的博士后,按自动退站处理;对批准延期出站的博士后,超过批准时间一个月,按自动退站处理。

(三)有以上原因退站的,学校通过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予以办理退站手续;因个人原因提出退站的,需提交《退站申请表》,个人、合作导师和流动站签字确认后提交校博管办审批。

(四)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关于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的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博士后对外交流

学校支持选送优秀博士后到海内外知名大学、研究所、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工作,或出国(境)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短期访学项目,学校薪酬待遇保持不变。

第十七条  联合培养博士后的管理与考核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要求或协议规定为准。联合培养期间,联合培养单位须向学校缴纳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合作培养、管理等费用,费用标准按照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五章 薪酬待遇与福利

第十八条 薪酬待遇

(一)全职博士后薪酬待遇实行年薪和考核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年薪包含工资、津贴、五险一金(含单位出资部分)、租房补贴、餐费补贴。

(二)年薪:20万元人民币。若博士后进站成果达学校“青年英才”科研业绩条件者,年薪为25万元人民币。

年薪的80%按月发放,中期考核通过,补发第一年年薪的20%;期满考核合格,补发剩余年薪。

(三)考核奖励:期满考核优秀者,发放考核奖励10万元人民币。博士后业绩成果可按照学校或学院规定,参与绩效奖励分配。

(四)鼓励学院及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博士后年薪的基础上提高薪酬资助,增资额度一般不超过其年薪额度。

(五)入选国家级、省级资助计划的博士后,在享受学校博士后薪酬待遇基础上全额享受各类项目资助经费。

(六)薪酬来源

博士后年薪由学校、博士后合作导师共同承担,其中理工科类合作导师出资5万元人民币,其余部分由学校承担考核优秀奖励由学校承担。

学校出资部分从国家、福建省财政资助和学校人才建设经费中开支;导师出资部分一般应为校外经费,导师为引进人才,协议期前4年尚未获得校外经费的,可从其科研启动费中开支。

(七)博士后年薪一般发放2年。在站期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并申请延期的,第三年待遇按原待遇执行,第四年起,其延期期间薪酬待遇由学院和导师承担,工资额度自行协商确定,但所发放工资不得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八)在职及联合培养博士后不发放薪酬待遇,但博士后期间业绩成果可按照学校或学院规定,参与绩效奖励分配。

第十九条 五险一金待遇

学校为全职博士后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及货币补贴),缴费基数为6000元。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

设站单位和合作导师应为博士后(不含联合培养博士后)提供必要科研资助经费,资助额度为人文社科类不低于2万元/人,自然科学类不低于4万元/人。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访学交流经费

经学校批准出国(境)访学交流的,学校给予最高额度3万元经费支持,实报实销,所需经费从博士后经费或校人才建设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二条 其他福利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租住学校公有住房。全职博士后可申请加入校工会,入会后必须遵守《工会法》的相关规定;首聘期内同等享受本校教职工子女入学(入园)待遇;延期期间由学校发放年薪的,可继续享受子女入学(入园)待遇。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统筹管理中国博管会、福建省划拨的各类博士后经费,博士后经费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博士后经费开支严格执行拨款单位相关规定或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各博士后站点建设,学校根据站点设立情况和站点评估情况拨付站点建设经费。给予新设站点一次性拨付20万元,给予在全国博士后站点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的站点拨付20万元,评为良好的站点拨付10万元,评为合格的站点拨付5万元。给予招收联合培养博士后的站点拨付所收取联合培养费用的二分之一。

站点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站点宣传、管理人员差旅费、博士后工作所需的办公设备添置、博士后薪酬及科研经费的补充开支等。博士后站点建设经费开支标准按照相关财经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博士合作导师多招收优秀博士后进站,博士后合作导师每招收1名全职博士后,当年度奖励5000元,博士后出站后再奖励5000元;每招收1名在职博士后或联合培养博士后,奖励5000元,博士后出站后一次性发放;所指导的博士后退站的,合作导师不予奖励。所需经费从博士后经费或校人才建设经费中开支,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第七章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建设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具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具备较强科研实力和必需科研条件的学院,应根据学科发展规划,积极申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二十七条 全国博管会一般每四年组织开展一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综合评估,主要考察流动站建设情况,包括基础建设、招收选拔、培养使用、成果产出等;新设站按照国家要求参加评估工作。评估不合格单位予以撤站。

第二十八条 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要建立健全站点管理机制,切实履行相应职责,实施规范化管理,按照国家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流动站自评自查工作,以评促建。建立博士后跟踪评价档案,及时将博士后工作成果资料存档。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中的成果均须以福建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须为博士后研究专业的学术成果。共同第一作者或共同通讯作者,以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为准,仅认定排名第一的作者。

第三十条 顶级学术期刊、A类、B类期刊指《福建师范大学高质量学术期刊目录》所列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的最新目录为准)。

第三十一条 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归福建师范大学所有,研究成果须以福建师范大学作为作者单位冠名。如需转让科技成果,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 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视同国家级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视同为省级科研项目,特别资助项目视同为省级重点科研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其他获奖情况,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文件发布之后办理进站的博士后。原有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公布之前进站的博士后和导师的相关待遇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博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