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务员局关于2012年度资助闽港合作培养博士后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0-19浏览次数:186

有关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
       为充分发挥闽港高校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优势,推动闽港合作培养博士后工作,进一步深化闽港人才交流合作,我局计划选拔一批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闽港合作培养博士后项目,现将2012年度省财政资助闽港合作培养博士后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类型和申请条件
      (一)闽港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在闽高校与香港高校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合作课题研究,期限两年,其中一年在在闽高校,一年在香港高校进行。
     (二)选拔在闽博士到香港高校,在港方合作导师的指导下,以港方大学合约研究人员的身份开展博士后研究,为期两年。
      上述两种类型申请人应为应届博士毕业生,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学、科研人员,获准人员视为派出单位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按全国博管会有关规定由所在设站单位办理。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赴港访学研究,包括项目(课题)合作研究、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形式,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申请人为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中已正式办理进站手续并在站工作6个月以上、所做博士后科研项目具有重要技术创新和产业化价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资助标准和经费管理
      (一)经省公务员局审核备案的人选,分别按以下不同情况提供资助:
      1、闽港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项目按7.5万元 /人/年标准执行,资助期限2年。
      2、在闽博士到香港高校开展博士后研究项目按7.5万元 /人/年标准执行,资助期限2年。
      3、博士后研究人员赴港访学研究资助标准参照闽人发〔2009〕269号《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资助博士后人员到国(境)外访问研究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执行。
      (二)省财政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支付生活开支、住房补助、往返旅费、科研补助、图书资料费及医疗保险等,派出单位安排相应配套资金。
      (三)各设站单位要切实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其它事项
      (一)各设站单位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组织申报,申报人员应填写《福建省财政资助闽港合作培养博士后项目申请表》(附件1,一式四份),经设站单位签章后10月25日前报送至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电子版邮箱:rsc_bgb@fjnu.edu.cn)。联系人:危波,联系电话:0591-22867362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或访学研究结束后一个月内须填写《福建省财政资助闽港合作培养博士后项目研究成果登记表》(附件2,一式四份)报省公务员局专家处备案。
    附件: